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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时间如何认定?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11-20 【字体:  】 【关闭

  我买了一栋房子,是普通住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日签订的,而发票是在是在6月取得的,请问我在缴契税时按哪个时间为准?

  答:吉地税发[2008]38号文件规定:
  2005年5月国家七部委和省建设厅等部门先后明确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相应调整了房地产税收政策。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继续实行1.5%税率,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契税执行3%的税率。个人购买房屋的时间以购买房屋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提示:上述文件自2008年4月8日起执行,如果在4月8日之前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的签订的日期为准,如果在4月8日之后签订合同的,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12366地税2号座席员解答
  2008年11月20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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