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第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12366地税1号座席员解答 2008年11月17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