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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条件购买商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11-14 【字体:  】 【关闭

  我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个门市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常优惠的价格卖给我,但要求我在2年内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公司使用,他对外出租。我还用交税吗?

  答:国税函[2008]57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给的优惠,应视为您把房子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租金收入,优惠的这部价款应按“财产租赁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按服务业——租赁业来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符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2366地税2号座席员解答
  2008年11月14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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