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税目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具体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其中: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 建筑业、 税率为3% 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 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娱乐业、 税率为5—20% 服务业、 税率为5% 服务业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销售不动产、 税率为5%
营业税的起征点 吉政发〔2007〕34号文件规定: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全省的2000元,调整为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4000元、其他市县3000元,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的营业税起征点暂不作调整。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以上地方税收政策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计税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无偿赠送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地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工作)、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7、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7、对单位和个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