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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08-27 【字体:  】 【关闭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由使用人缴纳。房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纳税义务人。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纳税人自用地下房产原值折算为:
  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新建自建的,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借的,从使用或出借的次月征税,
  3、出租的从出租次月起征税。
  4、纳税人购置的房产,从取得产权的次月计算征税。
  5、改建、扩建房屋应重新确定房产原值,从完工的次月计算征税。
  6、出售或拆毁房屋,从产权转移或拆毁的次月停止纳税。
  7、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基建单位从接收次月,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8、纳税单位已投入使用尚未决算入账的新建房屋,按基建计划价值计算征收房产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征,入帐后按原值计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补。

  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减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8、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9、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10、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1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房产税;
  14、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15、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6、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7、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8、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19、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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