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征税对象及税额 1、大型客车(电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年纳税额每辆600元; 2、中型客车(电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年纳税额每辆540元; 3、小型客车(电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年纳税额每辆480元; 4、微型客车(电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的,年纳税额每辆480元; 5、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按自重每吨96元; 6、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84元。三轮汽车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7、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元。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8、摩托车,年纳税额每辆60元。 9、机动船,净吨位200吨以下的,按净吨位每吨3元。 10、机动船,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4元。 11、机动船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5元。 12、机动船净吨位10001吨以上的按净吨位每吨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代收代缴 《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我省统一于2007年9月1日起开始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只能是条例规定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而不能是其他保险机构。 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的完税情况。对未纳税和未按新标准补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2007年度的未缴税款。 对未按期续保或更换保险地点的,被保险人应当出具上年含有已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代收代缴单位应复印并存档备查;不能出具的车辆,应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所有税款和滞纳金。
减免税规定 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自2007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车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