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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08-25 【字体:  】 【关闭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税率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契税税率为5%,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
  吉地税函[2005]76号文件规定: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
  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吉地税发[2006]105号,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执行3%的税率将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为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恢复为5%  

  计税依据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义务时间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征的当日。
  前款所指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 确认书及由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减免税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业务办公、教学、医疗、 科学试验和科学研究以及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固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匠、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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