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义务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都是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计税依据及费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