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及标准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入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入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2%征收; (7)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缴纳期限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定: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