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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08-20 【字体:  】 【关闭

  征收范围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含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交纳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期限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于三月底前将应缴纳的"保障金"交到相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征收标准及计算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各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征收。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是指在省政府56号令或各市(州)人民政府令中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
  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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