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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8〕101号
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时间:2008-08-05 【字体:  】 【关闭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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