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企业会计,2008年以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新的规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提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后,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部分变化,其中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和原规定就不一样了。 原规定为国税发[2000]84号: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12366地税2号座席员解答 2008年7月23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