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那么对以前年度提取后没用完的福利费怎么处理?我今年发生新福利费是否先扣以前剩余的,还是在新年度里计算新增费用在标准内扣除?
答: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该文件明确规定:对200年职工福利费有结余的,2008年先使用以前剩下的,如果不足再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工资薪金总额的14%)据实扣除。
--12366地税5号座席员解答 2008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