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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对卷烟生产单位教育费附加如何征收?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04-16 【字体:  】 【关闭

  答: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文件中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提示:第三条第二款内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该政策取消,现所有企业按3%费率征收。

  --12366地税5号座席员解答
  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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