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文件中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提示:第三条第二款内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该政策取消,现所有企业按3%费率征收。
--12366地税5号座席员解答 2008-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