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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使用权,谁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04-16 【字体:  】 【关闭

  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用开征区范围内的村里的集体土地堆放货物。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谁缴纳?

  答: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提示:首先判定该土地是不是“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如果是,应由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如果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12366地税2号坐席员解答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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