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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预缴时弥补亏损我省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04-15 【字体:  】 【关闭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报表中,没有弥补亏损这一项,企业在新一期预缴时应如何处理,是不是就不可以弥补了?

  答:吉地税函[200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应弥补未补的累计亏损额占新预缴申报年度预计利润额30%以上的,每期预缴申报时可用实现的累计利润弥补其亏损额,如还有剩余利润,按照本件转发总局的文件附表“附件1”中 “5行至9行”的计算方法确定各期应预缴申报的应纳税额,并将确定的预缴申报应纳税额在“附表1”中第16行填报。

  提示:国家新变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确实没有弥补亏损这一项,预缴时可不弥补,在年终汇算时再汇算时一并弥补亏损,吉林省对新报表下发了上述文件,如果您每季预缴时应弥补未补的累计亏损额占新预缴申报年度预计利润额30%以上可以弥补。
  例如:06年亏损90万,07年实现应纳税额50万(已弥补06年亏损),08年第一季度实现利润10万。
  “应弥补未补的累计亏损额”就是90-50=40万,还余40万未弥补;
  如企业是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的,“新预缴申报年度预计利润额”应为10×4=40万,那么“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应补未补的累计亏损额占新预缴申报年度预计利润额”为40/40=100%,(>30%)可以进行弥补。
  如企业是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也就没有亏损可弥补了。
  如果计算出来小于30%,在当季度预缴时就不可以弥补。


  --12366地税5号座席员解答
  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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