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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承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04-15 【字体:  】 【关闭

  吉棚改[2005]5号:第二条(六)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我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补偿用不用交契税?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转让时补缴。

  提示:一是承受土地的无偿性。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使者的行为。
  二是土地使用的公共性。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主要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是权属的不完整性。用地单位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有限使用,不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未经国家(土地所有者)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随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吉棚改[2005]5号中的文件意思就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用交契税,只付补偿、安置费用即可。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允许直接转让的,如果建成后想转让,必须先办理出让手续,补缴契税,才能办理产权的转移。

  --12366地税5号座席员解答
  20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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