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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04-14 【字体:  】 【关闭

  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建造普通住宅,又建其他商品房,出售房屋时我怎么土地增值税啊?

  答:吉地税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对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十三条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规定: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提示:如果您未分开核算土地增值额的,在普通住房方面就不能享受优惠政,而是普通住房和商品房一样照章征收土地增值税。

  --12366地税2号座席员解答
  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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