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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5号
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时间:2008-03-11 【字体:  】 【关闭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具体明确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操作规范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足以明确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包括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20%的税率。填写预缴申报表时,按照填报说明规定的方法填列。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只涉及文中提到的三个经济特区及所在城市,不适用其它地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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