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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登记
来源:12366    作者:null    时间:2007-10-23 【字体:  】 【关闭
  1.报验登记的条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法定期限: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所需资料: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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