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 | | 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时间:2007-09-17 |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 | 纳税人办理注销时,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是因为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