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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4 【字体:  】 【关闭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开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
  三、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凡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日期。
  四、任何核算单位在取得普通发票时,对于填开的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包括: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填写项目不齐全;    
  涂改发票;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开具作废发票;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薄;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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