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您的位置-首页-发票知识
发票的缴销和丢失的相关处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4 【字体:  】 【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缴销发票:
  1、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5年期满后应当造具清册,申请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解散、破产、转让、改组、撤销、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情况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普通发票,应当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发票防伪专用品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原来的普通发票(主要指空白发票)在使用到期后,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或由税务机关监销。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税务机关收缴其普通发票。
  5、税务机关按规定终止委托售票的或者受托售票单位书面提出不再代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于终止或者提出的当日收缴其所领的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应于发现丢失、被盗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核销前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用票单位、个人须在省、市以上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当前文章共访问
Copyright(C)200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IE6.0以上,800*600浏览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传媒业务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