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改正,并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1、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2、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 4、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 5、拒绝、刁难、阻挠地方税务人员检查的; 6、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以及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询问的; 7、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8、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认证明的。 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外,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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