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权利与义务
征纳双方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4 【字体:  】 【关闭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当前文章共访问
Copyright(C)200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IE6.0以上,800*600浏览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传媒业务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