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减免是怎样规定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免是怎样规定的 财税字[1994]第041号规定: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对冶金独立矿山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免是怎样规定的 财税字[1994]041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冶金独立矿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独立矿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10号)中列举的六家铁矿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产的冶金独立矿山对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为独立矿山的,不得按(94)财税字041号及本通知规定减征资源税。 对有色金属矿的减免是怎样规定的 财税字(1996)082号《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